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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法葡萄酿酒商酒标地名标注之争再起

  为了对法方禁止该村在其生产的白葡萄酒上标注“香槟”字样表示不满,村民们还策划上演了一次“行为艺术”秀,他们出动了一辆带叉的拖拉机,在拖拉机的前部覆盖了一面法国国旗,国旗中央放置了一瓶法国香槟酒,然后将车子缓缓开近“香槟”路牌,最后用叉子将路牌柱子拔起。

  事件起因回顾:1998年,法国香槟地区的葡萄酿酒商要求瑞士香槟村的葡萄酿酒商停止在其生产的白葡萄酒上标注“香槟”地名,理由是它与法国著名的香槟酒同音异义,而且颜色相似,容易误导消费者。而瑞士香槟村葡萄酿酒商们则回击说,他们香槟村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885年,并且在中世纪的早期香槟就开始生产葡萄酒了。后来法国就以开放欧洲天空作为交换条件,要求瑞士终止对香槟名称的使用。于是瑞士政府接受了条件,并与欧盟签署了保护香槟酒原产地名称的双边协议。该协议自2002年6月1日开始生效,协议生效后,瑞士香槟村带有“香槟”字样的商标只能再使用两年(即到2004年6月1日为止)。从2004年6月1日起,香槟村生产的白葡萄酒由“Champagne”改名为“C-ampagne”(下图)。2002年,为了夺回香槟的酒标标注权,香槟村成立了名叫“保护香槟村特性和利益行动委员会”的组织,并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反对瑞士与欧盟协议的有关规定,要求继续使用香槟原名。2007年8月,设在卢森堡的欧洲法院驳回了香槟村葡萄酿酒商们的上诉,据说因为禁止在酒标上使用“香槟”字样,瑞士香槟村白葡萄酒的销量从2000年的11万瓶骤降到现在的3.2万瓶。

  

  尽管在欧洲法院的官司打输了,但是香槟村的葡萄酿酒集团依然不肯就此罢休,自去年败诉后,“保护香槟村特性和利益行动委员会”就开始研究下一步行动计划,主要内容就是根据国际法中“如果没有欺骗消费者的风险,两个同音异义词可以并存”的规定,向欧洲法院提出同音异义例外的要求。

  我想这次香槟村的村民聚会会不会就是“保护香槟村特性和利益行动委员会”再次发起新行动的一个前奏曲呢?

  另外,在这里我还想较一下汁,从网上浏览到国内也有网站以《瑞士香槟村力争香槟冠名权》为标题对这次香槟村村民聚会事件做了新闻报道,但我个人认为国内媒体将瑞法之间发生的酒标地名标注之争理解成是“香槟”冠名权之争显然是不妥的。

  请看冠名权的定义,词典里是这样解释的:指体育比赛或其他活动把名字卖给想做广告的企业或厂家,出资赞助的后者可以利用比赛或其他活动宣传、介绍自己的权利。通俗一点:就是商家为某项活动(如比赛、义演等)出资赞助,取得用自己的商标或品牌为活动命名的权利。有些活动的赞助商比较多,只有出资最高的商家拥有冠名权。比如:“新盖中盖杯”电视青年歌手大奖赛,哈药六厂拥有冠名权。

  照此定义来理解的话,国内媒体所言的瑞士香槟村力争香槟冠名权就是说该村想花钱去争一个名为香槟比赛之类活动的冠名权,类似于像蒙牛、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三家力争2006年超女冠名权一样,但事实上,瑞法两国之间的争执绝非是一个啥活动的冠名权之争,而是葡萄酒商标地名标注之争。

  也不知道我的以上说法是否正确,请诸位同行们给予指教。孔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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