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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年份”葡萄酒,能赢否?

  近日,深圳市某媒体报道该市市民孙先生将两家销售“年份”葡萄酒的商场告上了法庭。孙先生认为,他购买的两瓶标有1999年份字样的干红葡萄酒,没有达到80%以上1999年份酒含量,即没有符合葡萄酒新国标的规定,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此消息一出,就受到了诸多媒体的关注,网络上也出现了很多的转载。

  在葡萄酒新国标实施前后,葡萄酒年份酒就曾备受关注,如今,又出现了消费者状告“年份”葡萄酒,那么,孙先生告得赢这场官司么?笔者认为,有点难度。

  首先,葡萄酒新国标中只规定,“所标注的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这只是一个概念性的规定,“葡萄酒分析国家标准” 中也没有年份葡萄酒的检测、鉴定方法。从国标方面看,没有可实施的细则,无法为孙先生提供有利证据。

  其次,目前国际上一般是通过检测酒中的一些特定成分的含量,如花色素苷类物质,来鉴定葡萄酒的年份。利用花色素苷类物质做年份鉴定,需要通过对产地的品种酒进行多年的跟踪测定,建立葡萄酒中花色素苷类物质种类与含量随年份变化的数据库与数学模型,将待测定酒样的数据放入该产地对应的品种葡萄酒数据库中进行比对后,方能得出结论。

  然而,我国目前尚无健全的此类数据库,虽然国外的一些实验室有这样的数据库,但是,用生长于中国土地的葡萄酿成的葡萄酒,即便与外国采用同样的品种、同样的工艺,其中的很多特定成分的含量也会不同。把中国葡萄酒的分析检测数据放到外国数据库里加以比对,其结果的可信度令人怀疑。难以得到科学、准确的分析检测数据也将成为孙先生举证的一大困难。

  葡萄酒的变化性是其特性之一。每年的降水量、日照、葡萄生长季节的温度条件、修剪情况、施肥状况等多种因素都影响着葡萄的成分,从而决定了每年葡萄酒的质量,因而有了“年份”的概念。

  葡萄酒新国标的实施对年份酒进行了规范,对我国葡萄酒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位深圳的孙先生作为一名消费者,站出来PK年份酒,无论他的官司输赢,同样对行业有着促进作用。笔者真心希望真正的年份酒多一些,需要与年份酒PK的消费者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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